巴斯特尔

首页 » 常识 » 灌水 »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六大方面有待完善amktvxcz
TUhjnbcbe - 2020/8/12 14:00:00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六大方面有待完善


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律协刑委会主任由于涉及公检法司等各实务部门的权力配置,长达数年的修订过程被认为博弈激烈有 小宪法 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的第二次修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很多人觉得自己与刑事犯罪距离遥远,但因近年来一些著名刑事冤假错案的频繁曝光,让民众仍然对这部称不上贴近生活的法律表达了关切。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立法机关的开门立法,为关心修改的学者和律师所称称赞。由于涉及公检法司等各实务部门的权力配置,长达数年的修订过程博弈激烈,草案的最终出台被认为是实务部门利益协协调已基本达成,因此公开征求意见就成为自称话语权孱弱的学者与律师表达意见的最后机会。就修法而言,律师与学者仍有分歧,学者认为律师对修法过于理想,难以落到实处,对进步的永不满足可能危及到已经经得来不易的进步;律师认为学者对实务没有切肤之痛,对修法要求太低,初衷虽好却难达目的。针对目前倍受关注的草案条文,《法治周末》采访了部分知名学者、律师,评述修订草案的进退,以期完善立法。。【律师辩护权依然保障不足】■伪证条款原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草案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陈光中:草案的规定是个进步,毕竟把办案人员与律师捆绑在一起,加以平衡。至于原来规定的 改变证人证言 ,本来就不合理。包括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 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都是没必要的,伪证就足够了。伪证不该专门针对律师,如果律师存在这种行为,那么办案人员更多。在目前没有取消或修改刑法306条的前提下,应当修改38条而不是取消此条。我多次表达过,这条还应该作个补充规定,即一旦开庭,证据向法庭出示后,控辩双方不得进一步接触证据来源,由法院主导处理伪证问题。陈卫东:长期以来律师认为这条是歧视性条款,在修法过程中,律师的呼声也受到了重视。我认为,这样一个变化出发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它的效果并没有改变,依旧是突出了律师、辩护人。当时有两种方案,要么取消,要么在原来的基础上改动。草案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在辩护人后边加上 其他任何人 。本来应该加上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理人员 ,但这一条是归在辩护这一章内容下的,如果涵盖侦、控、审人员,就显得文不对题,所以最后概括为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我倾向这条不写。不写也不影响出现这种情况时候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侦、控、审任何一方存在这样的问题都应该受到处罚。张青松:这条最应该改造的是如何追究伪证法律责任的部分。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程序,首先未经法院确认属于伪证,不得启动追究程序;其次法院确定伪证后,应该先建议律师所在律协进行调查律师是否违反了职业规范;最后我建议原管辖机关回避,即原侦查、审查起诉机关不再管辖。田文昌:我原来也想过如果修改实在太难,就改造,比如把主体写全,用程序来控制。但反过来想,这些方案在实践中都没用,因为他可以抓你,你不可以抓他。因此这条就应该取消,没有别的办法。■律师调查取证律师法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草案41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陈光中:草案确实与律师法有差距,辩方调查取证都要经过批准、同意,规定得太死,控辩不平等。应参考律师法来规定。田文昌:这种修改没有真正解决调查权的问题,律师向被害方证人调查取证,还是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同意。这种规定是没有道理的。许兰亭:这次修改关于调查取证,还是刑诉法原来的规定,一点都没有变化,没有吸收律师法的规定,这是不应该的。

1
查看完整版本: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六大方面有待完善amktvx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