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载于《科学·经济·社会》年第39卷第2期第97~页
作者简介:
刘琬舒,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哲学研究.
论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
刘琬舒
摘要:斯特巴的生物中心主义是一种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它是在泰勒生物中心主义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斯特巴对泰勒的伦理原则做了一定的修改,提出了一套新伦理原则,即人类防卫原则、人类保护原则、不对称原则和恢复原则,这套伦理原则构成其生物中心主义的基本内容。进而,他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结合起来,使得生物中心主义避免出现太过个体主义的弊端,也就调和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矛盾。如此一来,斯特巴超越了以往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为生物中心主义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辩护。
关键词:斯特巴;生物中心主义;多元主义;整体主义;个体主义
一、多元主义意义上的生物中心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前,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流思想,该思想将道德关怀聚焦于人类本身,认为“人类对人以外的自然存在物不负有直接的道德责任或道德义务”[1]51。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人类中心主义不再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障。此时,以动物解放/权利论和生物中心主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发展壮大,并逐渐掌握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话语权,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主流思想。动物解放/权利论肯定动物的天赋价值,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到动物,但在生物中心主义者看来他们的视野还是太局限,动物之外的其他生命也拥有天赋价值,于是生物中心主义者将道德关怀的范围继续扩大,把所有生命都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1]。
生物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是,“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人和动物,还包括所有生命;所有生命都是有资格获得道德代理人道德关怀的道德客体”[1]20。保罗·泰勒(PaulWarrenTaylor)是生物中心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其著作《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被誉为“当代捍卫生物中心主义伦理学的最完整且最具哲学深度的著作之一”[1]。泰勒提出尊重自然的态度,主张尊重大自然。尊重自然的态度要求一定程度的道德扩展,将动物和植物看作是有天赋价值的实体,并将它们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在他看来,尊重大自然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精神,还是一种终极性的道德态度,其具体表现就是尊重所有的生命。泰勒拒斥人类优越性的主张,他认为人类和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成员。泰勒提出了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以供我们解决人类与非人类发生利益冲突的两难困境,使得我们与生命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平等地共享地球资源,从而使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自在物共同发展。简言之,泰勒强调尊重自然的态度,把道德主体的边界扩展到自然界,提出了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和补偿正义原则五条环境伦理原则,构建出了一套完整的生物中心主义伦理体系。然而,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因太过个体主义而被诟病。此外,泰勒还因推导过程不明晰、理论与原则不一致、主张过于严苛而受到批评。
图为保罗泰勒的代表作《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
斯特巴(JamesP.Sterba)的生物中心主义思想由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发展而来,他一方面吸收了泰勒的部分生物中心主义思想,另一方面从多元主义的角度出发,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对泰勒的理论进行修改,使其理论避免了泰勒生物中心主义的诸多弊端。
斯特巴对道德主体(moralsubjects)重新定义,肯定了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泰勒认为:“所有的个体生物和物种种群都可以受益或受到伤害,并拥有自己的善,因此,它们都有资格成为道德主体。”[2]17-71值得注意的是,泰勒所说的天赋价值只针对个体生物,非生命物体、物种、生态系统并不具有天赋价值,因而否定了非生命物体、物种、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物种是一个种类名称,而种类本身是没有善的”[2]68-71。这是泰勒理论只注重个体是善的载体,忽略了善往往是物种整体的表现。在斯特巴看来,物种可以作为道德主体,“一个特定的鹿的物种,但不是该物种的个体成员可以对被捕食感兴趣。因此,物种可以受益,也可以受到伤害,并拥有自己的善,那么按照泰勒的观点物种也应该是道德主体”[3]。此外,斯特巴还肯定了生态系统的道德主体地位,认为生态系统也是道德主体。他指出,“生态系统拥有成为道德主体的资格,因为生态系统可以受益,也可以受到伤害,生态系统本身也拥有善,而且生态系统具有其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特征和利益”[3]。斯特巴还对道德主体重新定义,把道德主体描述为“一个持续处于低熵状态的生命系统,它通过新陈代谢过程来积累能量,其有机统一性和自我同一性通过内稳态反馈过程来保持平衡”[3]。斯特巴通过对泰勒理论的修改,避免了生物中心主义过于个体主义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构建多元论生物中心主义理论。
图为斯特巴(JamesP.Sterba)
斯特巴多元主义论证直接建立在规范性的前提之上。泰勒认为,如果实体仅仅拥有自己的善,这一点并不能使我们尊重它们,尊重的建立需要四个论点:(1)人类是地球上生命共同体的成员;(2)所有生物都是相互依存的;(3)每个有机体都是目的论的生命中心;(4)人类优越性的断言是毫无根据的[2]99-。在泰勒看来,前三个论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第四个论点成为他辩护的重点。他认为,尽管物种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能为任一物种的优越性提供支持,而且非人类物种也具有很多人类所不具备的独特特征和优势,因而声称人类更具优越性不仅无意义也毫无依据。因此,不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都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将人类与非人类的独特特征进行交换并不会使任何一方变得更好,非人类之间进行交换也是如此,除非某些物种能够在保留本物种独特特征的同时获得其他物种所拥有的一种或另一种独特特征。然而,如果不对原物种进行实质性的改变,物种的许多独特特征是无法加在其他物种身上的。例如,“为了让猎豹获得人类所拥有的独特特征,它可能必须进行如此彻底的改造,使它的爪子变成像手一样的东西,以适应类似人类的心智能力,从而失去其独特的速度,不再是猎豹”,因此,拥有独特的人类特征对猎豹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3]-。为此泰勒认为,非人类不会因为具有人类的独特特征而变得更好,似乎没有循环论证(non-question-begging)的观点来判断人类的独特特征比非人类的独特特征更具有价值,因而人类优越性的断言是毫无根据的[2]-。他进一步辩护道,拒绝人类优越性的主张,以及更广泛地拒绝任何物种天生优越于任何其他物种的主张,就必须需要与之相对应的物种公正原则(theprincipleofspeciesimpartiality)[2]-。
斯特巴从多元主义的角度出发,将泰勒的论证进行重建:(1)我们不应该侵犯任何生物,除非有不证自明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2)认为人类整体上优于其他生物,就是通过牺牲这些生物的基本需求来满足人类的非基本需求来侵犯它们;(3)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人类整体视为优于其他生物的,除非我们有不证自明的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这样做(从1和2推导);(4)我们没有不证自明的或无循环论证的理由认为人类总体上比其他生物优越;(5)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人类整体看得比其他生物优越(从3和4推导);(6)不把人类整体上看得优于其他生物,就是把人类整体看得与其他生物平等;(7)因此,我们应该把人类整体与其他生物看做是平等的(从5和6推导)[3]。在斯特巴看来,在泰勒的论证步骤中,我们无法确定论点是如何进行的,“泰勒太过